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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視頻分享平臺應承擔怎樣的“平臺責任”? 轉

2020-04-15 發(fā)表:admin

很多人在討論短視頻分享平臺法律屬性的時候,往往會提出一個頗為尖銳的問題:搭載了各種形態(tài)商業(yè)模式的短視頻分享平臺,是否屬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必須回到《電子商務法》相關規(guī)定以及立法精神的精準解讀上來。
“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概念,需要“澄清”
《電子商務法》第九條第二款規(guī)定,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是指在電子商務中為交易雙方或多方提供經營場所、交易撮合、信息發(fā)布等服務,供交易雙方或者多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立法概念,北京抖音短視頻培訓但在理解和適用中存在不少偏誤,需要予以澄清。
首先,電子商務平臺是伴隨互聯(lián)網信息技術發(fā)展出現(xiàn)的諸多平臺中的一種特殊類型,而非現(xiàn)實生活中所有類型的互聯(lián)網平臺?!峨娮由虅辗ā穼ζ脚_的規(guī)定,也并沒有試圖涵蓋所有類型的平臺。因此即使某些類型的網絡服務提供者被界定為平臺,比如社交媒體平臺、短視頻分享平臺、資訊分享平臺、直播平臺等,也不意味著它們一定構成《電子商務法》所規(guī)定的電子商務平臺。我們不能因為特定類型的平臺上存在商業(yè)化渠道,就一概認為該種類型的平臺構成“電子商務平臺”。如果這一點不能明確,就易曲解《電子商務法》相關規(guī)定的立法目的,也會導致邏輯上的自相矛盾。例如,《電子商務法》要求平臺經營者制定服務協(xié)議與交易規(guī)則、建立信用評價機制,但是社交媒體平臺等根本不存在這些內容,那么如何要求其合規(gu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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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到短視頻分享平臺,它在屬性上毫無疑問屬于平臺的一種類型,但即使有人利用這一平臺進行商業(yè)活動,也不意味著它本身必然成為《電子商務法》意義上的電子商務平臺。明確了這一點,也就意味著其他類型平臺所要承擔的責任,與《電子商務法》所規(guī)定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所要承擔的責任,存在一些差別。
不是電子商務平臺,不等于不承擔平臺責任
伴隨《電子商務法》的制定與實施,法律上針對電子商務經營者,特別是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規(guī)范趨于全面,出現(xiàn)了一定程度上的“逃避平臺”現(xiàn)象,即千方百計否認或者避免自己被定性為“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從而避免承擔相關的各種法律責任。嚴格來說,出現(xiàn)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在于對《電子商務法》以及相關法律存在誤讀。
基于信息技術的發(fā)展,各種類型的平臺會不斷產生,對其中符合《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界定的,毫無疑問應被界定為電子商務平臺;如果不屬于電子商務平臺,但是在相應平臺上搭載了一定商業(yè)模式,即從事通過互聯(lián)網等信息網絡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經營活動,符合《電子商務法》第二條對電子商務的定義,毫無疑問也應受到《電子商務法》的調整,且這種主體屬于“通過北京哪里有抖音培訓班其他網絡服務從事電子商務的經營者”,屬于提供網絡服務的主體,是法律上的“網絡服務提供者”(ISP)。
有人認為,否認短視頻分享平臺、社交媒體平臺的電子商務平臺定性,就可以使其完全豁免《電子商務法》關于平臺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這種理解是不準確的。
首先,其他類型的平臺在性質上屬于網絡服務提供者,需要承擔網絡服務提供者的相應責任。例如《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關于網絡服務提供者侵權責任的相關規(guī)定。其次,《電子商務法》關于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的各項規(guī)定,在規(guī)范適用上,雖然以典型的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為預設,但其中每一項具體的平臺責任,例如數據提供義務、執(zhí)法協(xié)助義務等,對其他類型的平臺與其說是一種“有或無”的套餐,毋寧說是一種可拆卸、可組裝的責任群。如果認真分析《電子商務法》的相關規(guī)定,可發(fā)現(xiàn)不少關于平臺責任的規(guī)定其實是相互獨立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其適用的對象以及適用的強度。這尤其體現(xiàn)在信息數據的提供、信息的存儲、主體身份信息的核驗等方面。
不構成電子商務平臺的其他平臺,如果在某些方面發(fā)揮著與電子商務平臺類似的角色與功能,那么《電子商務法》關于平臺責任的具體規(guī)定也完全可以以類推的方式,在合理的限度之內適用。這里所謂的“類電商平臺”,指性質上屬于其他類型平臺,但其中搭載了相應的商業(yè)模式,具有與電商平臺相類似特征的平臺。明確這一點,也就可以解開其他類電商平臺責任問題上“全有或全無”的兩難處境:一旦被界定為電子商務平臺,就要承擔《電子商務法》關于平臺責任規(guī)定的全部法律責任,反之則相關規(guī)定全部不適用。
現(xiàn)實生活中,各種類型的平臺之間呈現(xiàn)出千差萬別的特征,標準的電商平臺與其他平臺之間存在很多中間地帶、模糊地帶,如果對于所有平臺進行一刀切的認定和法律適用,顯然不符合實際,實事求是以及符合立法目的的理解方法,恰恰是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作為平臺,短視頻分享平臺需承擔的主要法律責任
結合上文,筆者認為,短視頻分享平臺如果搭載了相關的商業(yè)模式,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厘定相應的平臺責任。
首先,如果短視頻分享平臺某一版塊采取了比較明確的商家入駐商業(yè)模式,而且入駐的商家獨立開展相應的交易活動,那么在該版塊的范圍內,應該認定平臺構成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需要承擔《電子商務法》規(guī)定的所有平臺責任,入駐的商家構成平臺內經營者。
其次,如果短視頻分享平臺上的一些視頻分享者,在所發(fā)布內容中掛有外鏈,用戶通過點擊外鏈可以跳轉到其他網絡服務經營者的店鋪,并完成下單購物,那么,需要根據具體的商業(yè)模式來具體分析參與主體的屬性以及法律責任。需要考慮以下模式的不同:一種是相應的廣告資源是否由短視頻分享平臺統(tǒng)一接洽,并根據一定算法匹配到各個短視頻中,然后由平臺根據具體視頻的點擊量來與視頻分享者進行收入分成;另一種是視頻分享者自己安排確定相關視頻上的外鏈內容,并且自己洽談收費,平臺只收取一定的互聯(lián)網平臺技術服務費。在以上兩種不同的模式中,廣告發(fā)布的主體是不同的,相應的審核義務主體以及責任主體也不同。限于篇幅,這里只討論第二種模式。
在后一種模式之下,短視頻分享平臺承擔的主要責任包括但不限于:1.對相應視頻分享主體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查核驗,確保能夠有效追溯;2.對于相關視頻內容的合法性承擔審查義務,避免不合法不合規(guī)的視頻被上傳到平臺;3.對于在視頻中展示的商品與服務的合法性,承擔一定意義上的審查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對宣傳了不合法商品與服務的視頻采取刪除屏蔽的措施;4.建立對相關視頻分享主體的管理制度,對于存在推廣不當行為的主體,采取限制登錄、關閉賬號等措施;5.在必要的時候,應該配合相關管理機關查處違法廣告行為,在有可能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數據,配合主管機關查清相應的主體因發(fā)布違法廣告獲得的違法收入等。